
本报讯(记者 李涛 通讯员 刘倩)不久前,岳塘区人民法院对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预罚款告知书及罚款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该单位上交罚款5万元,并协助法院追回执行款。
几年前,两起涉被执行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包了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常德的钢结构工程。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法院向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365万元交存至法院。
2017年至2023年,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前往该建筑公司询问付款进度,但对方均以未结算为由未予协助。后因另案涉及这两家公司,法院调查发现该建设公司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至2019年期间,擅自向被执行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了十余次高达1600余万元的工程款,且钢结构项目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然而,该公司对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
鉴于此,法院向该建设公司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和预罚款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并交存至法院。同时,拟对该公司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罚款。
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该建设公司请求法院组织协调。经法院协调,双方就付款金额和期限达成和解。该建设公司将协商确认的290万元付至法院执行款专户。
由于该建设公司最终积极配合并履行协助执行,法院决定对其处以最低罚款5万元。目前,该公司已主动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每位公民都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阻碍执行活动,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人民法院有权对单位和个人罚款或拘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编:周冠成
来源:湘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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